年轻的时候读《三国演义》,对曹操因坐骑践踏庄稼违犯了自己下达的军令,本应斩首,最后采用“割发代首”的方式变通处理这件事,我是很不以为然的,将其视为曹操玩弄权术的一个具体表现。
另一个历史典故“李离伏剑”,则令我肃然起敬。它说的是春秋时晋国主管刑狱的官员李离,因为听信别人的话错杀了人,为承担这一责任,他竟然不惜“伏剑而死”。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这两件事的认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结合对历史记载的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曹操割发代首,未必只是做做样子
这件事发生在汉献帝建安三年(年),曹操率兵亲征张绣期间。当时正值麦收时节,为防止人和马践踏庄稼,曹操专门下达了一道军令。
对这件事,小说《三国演义》在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曹孟德会合三将”中,作了这样的描写——
曹操(影视剧照)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割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
此事史书上面也是有记载的。《三国志》裴松之注援引《曹瞒传》——
(曹操)尝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可以看出,小说中的描写,与历史真实相吻合。对于这件事,我现在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需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判断,曹操下达这道军令的目的何在。他的目的应当是:爱惜粮食,爱护百姓,争取人心,这样不仅有助于取得当前作战行动的胜利,对长远也会大有好处。一旦此点可以明确下来,那我们后人如果还要责备曹操当时没有“自裁”,就未免有些幼稚和迂腐了。试想一想,一项政策出台,原本旨在为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统治服务,结果政策制定人仅仅因为一次偶发事故,先将自个的性命革掉,这不是很悖论么?那接下来谁替他继续推行这样的利民亲民政策呢?说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也不为过。
其次,曹操“割发代首”是不是矫言饰行、有意做作。其实,前面的道理,人们都会明白,也不是不可以接受。关键还在于曹操这个人,有时确实比较喜欢耍弄权术,也就难免让人们生出疑惑,他是不是在上演一场“割发秀”呢?
要澄清这个疑虑,可以从“割发”究竟算不算一种惩罚来破解。回答不仅是肯定的,而且可以说,它不只是属于惩罚,在古代刑罚当中,也有这一项。
古代有一种名叫“髡刑”的刑罚,就是将罪犯的头发全部剃去。史书中有关这种刑罚的记载很多。例如,西汉时期,当昌邑王刘贺被霍光废黜时,他从昌邑国带过来的旧部大多被杀,但其中有个名叫龚遂的人,因此前曾多次劝谏刘贺,得以免死,只是在接受“髡刑”后再罚做劳役。汉文帝在废除肉刑时,明确原来需要处以“黥刑”(在脸上刺字)的,改为接受“髡钳”(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同时罚做苦役。
曹操自己动手“割发”的行为,自然不能算作是服刑,只能说属于一种惩罚。类此以“割发”自罚的情况,也并非他的首创。东汉时期,大臣邓骘的儿子邓凤受人请托替人谋官,邓骘获知后就曾将邓凤的头发剪去,然后带着他进宫去向自己的妹妹邓太后谢罪。
头发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称之为“盆景”也不为过。行走在大街上,可以看见各式各样的发型。
古人则不是这样。头发虽然未被列为人体器官,但作为与生俱来的附着物,又位居人人可见的头部,历来备受重视。无论男女,对自己的头发都会予以精心的保护。女子就不需要说了。男子未成年时,头发两边扎成结,形似两只羊角,便有了“总角”这个名词,稍长则束发为髻,谓之“束发”,成年时还要盘发加冠,行象征成人的“冠礼”。
不仅如此,头发在古代还被赋予了人文方面的内涵。“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是《孝经》里面的话,毁伤头发被视为一种不孝的行为。
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也是蓄发的。不同之处在于,为了适应马背上的生活、生产和征战的需要,他们在结辫子的同时,会将额头前面的这部分头发剃去。大家最为熟悉的,是由满族建立的清朝,曾在全国范围内强推“剃发令”。
清王朝的统治者可以认同和接受汉族文化,却在“发式”这个问题上不依不饶,实行“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高压政策,此举将头发的人文意义推到了顶峰。
通过以上分析,个人认为,曹操这次“割发代首”,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以身作则来彰显遵守军令的必要性,及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属于严肃军纪,而不属于司法的范畴。认为此举有损司法公正,是一次“变形走样的闹剧”,则有失偏颇,显得极端。
□李离伏剑,本质属于以身作则
有关“李离伏剑”的故事,《史记·循吏列传》作了如下记载——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古往今来,这个真实发生的历史故事,一向被作为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的典范。司马迁在传后写下的史评(太史公曰)中就说:“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我们后人分析和评价李离采取这个行动的动因,既要参考前贤的观点,更要对原始的史料作出全面准确的解读。下面,不妨就此来做一些分析。在这对君臣两个回合的问答中,包含着这样几层意思:
在第一轮问答时,晋文公的话中,出现了两组相对而言的关键词:贵与贱、过与罪。按照个人的理解,此君的意思当是:贵者为过,贱者有罪。即:这次错杀人,李离有过,他下面直接办案的人则有罪。
李离显然也是这么理解的,所以他在回答时有针对性地指出:自己居上位、受厚禄,既然不曾让位与分利,那就不应当将罪责推给下面的人。他的这一次回答,并未触及司法领域,而是止于行政层面,强调的是,自己应当作出表率,也就是要以身作则。
在第二轮问答中,晋文公针对李离的回答,也采用了同样的“类推法”,提出了他作为国君,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将”了李离一“军”。
李离在这一次回答时,转向了司法层面,认定“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至于晋文公打算“搅局”的意图,他作出了厘清,接强调国君的职责只是选用执法的官员,依法行事则属于执法官员的责任。所以,只有他该死,与晋文公没有关联。
黄梅戏《李离伏剑》剧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李离之所以将自己处以极刑,实际上存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他作为长官,在做到司法公正方面,应该以身作则;二是具体到这个案例,必须遵循当时“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司法原则,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
李离要是活在当今,他就是想死也死不了。他要是死了,晋文公倒真有责任了。因为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那种原始的“以刑抵刑、以死抵死”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实践,早已被废止。如今对冤假错案的处理,实行的是司法人员违法的按犯罪追究、违纪的用纪律处理,同时由国家对受损受害的当事人,作出司法赔偿。
即使是在李离生活的那个时代,他其实也是不当死的。他实际上是在用一种极端的做法,来彰显司法公平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堪称以极端对极端。当然,尽管原始的肉刑早已废除,但他的这种精神境界和严谨态度,也并不存在过时的说法,应当予以尊重和继承。
但是,在宣传教育层面,我们就不应当完全忽略李离希望以身作则的这个初衷,而一味强调像他那样,就是做到了司法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对李离“伏剑”的壮举以及其对后世所产生的影响,从以身作则这个视角来理解,应该更接近这个历史故事的本质内涵,而且也更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作用。他并不只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学习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