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鸾犯盗案例中看中国古代的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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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两全”可谓是古代精神层面上最大的一个要求,“法治”和“德治”成为中国古代最为的两种治世政策,在“德治”之中又以“孝”为首要因素

法是控制社会底线的一把尺,在实际的司法实施中,如何去衡量“孝”对于“法”的影响?就成为了执法者需要考量的因素。

“孝”在法律判定中的影响

“孝”一含义始于儒家,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孝道伦理体系,以“孝治”为核心思想,即以孝治国安民,早期儒家学派的孔子、曾子、孟子等人,是创建或完善发展“孝治”理论的代表人物。

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自汉开始,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帮助统治的正统思想,“忠”“孝”从一而终地贯彻了中国古代政治伦理的始末。

但是何为“孝”,此定义也源于儒家,对于“孝”的定义,要求子女对父母“无违”、“色难”,体现出孝顺父母的第一要义则是要顺从父母,不违背父母的意见,从“父母唯其疾之忧”再到“父母在,不远游”。

但是顺从并不意味着盲从,对于父母不正当的要求或者言行,在基于尊重和敬爱的基础上,要予以委婉地规劝,对父母的孝顺内外统一,从言行到内心做到内外统一。

中国古代对“孝”的考量特别重,孝德行为与为官政治行为基本一脉相承,孝的社会功能最直接便是作用在官场政治领域,尤其是作为官员的话,如果被检举不孝,则基本没有再入仕或者升官的可能,如果身负重孝,还须丁忧守孝一到三年。

《孝经》中还专设《五刑章》,探讨“不孝入罪”的刑律思想,目的是为防止控制各种不孝犯罪或不孝行为的发生,以《孝经》出现为标志,儒家“孝治”理论完成了它在法制上的最终使命,自此开始,孝的继续实践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活动的影响之上。

从“春秋决狱”到“秦鸾犯盗”

强调“以人为本”的“春秋决狱”是由董仲舒提出的,主要是引用儒家经典文献进行案件审理,主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考究其犯案的动机好坏。

其存在的主要因素也是因为初汉年间,平定秦朝末年天下大乱的汉朝在法律制度上根本不完善,也缺少完善的律法制度去借鉴,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引发了多种问题,只得将主流的儒家思想引入社会治理当中,用儒家经典文献《春秋》中的思想进行判案。

这里董仲舒强调道德动机的正当,而正当与否的标准便是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仁义,这是道德动机与司法实践的初步结合,这也使得在汉朝时期有的人虽然违反了法律,却由于其行为符合儒家倡导的道德,从而获得减刑。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当时的司法判定,无疑是荒谬的,有一个例子便是最好的证据:有一个人在一次斗殴事件中,刺死了对方,逃到自己养父家里,将事件详细经过告诉给了自己养父,养父听完故事的经过之后,将自己的养子藏匿在家中,但法网恢恢,此件案子还是被当地的司法官吏侦破。

以现在的法律来看,其养父无疑是犯了藏匿罪或是包庇罪的,但“春秋决狱”下的判定,并未追究该老人的责任,原因在于《诗经》、《春秋》中,养父如同亲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古已有之的法律条款,所以对此并不追究。

“春秋决狱”下的实际司法中,“孝”是优先于“法”的,随着后世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春秋决狱”也逐渐边缘化,退出司法活动之中,在完善的司法制度下,“孝”仅仅是被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春秋决狱”也一直作用到隋朝末年,不过该思想到唐朝中叶也依然在民间流行,自唐朝开始,法律体系渐渐完善,司法实际逐步偏向法理的正义之上。

《文明判集残卷》是唐代法制成果的体现,现存十九道判例,其中有记载“秦鸾犯盗”这一个案例,主要讲的是秦鸾母患病在床,“家贫无以追福。人子情重,为计无从,遂乃行盗取资,以为斋像。”

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为何在史书中留下文字记载,原因也正在于这一特殊的盗窃犯罪处理起来可谓十分棘手,毫无疑问,秦鸾是触犯了法律的,尽管他犯案的动机是出于孝,便成为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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