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再婚,继子女是否有赡养

《孝经·三才》中写道:“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道自古以来便是人们所尊崇的道德规范,而孝子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敬。但若是在再婚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应当尽孝?《民法典》的规定中,当父母再婚,继子女是否有赡养责任?

发生在江苏的一起案例中,便出现了这样一幕,父母再婚,当继父已经80余岁,身体老迈需要人赡养时,继子是否需要承担赡养责任。

多年前,王某与吴某英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王某强,不幸的是,王某在儿子还很年幼的时候便因病去世,留下孤儿寡母相依为命。为了减轻生活的压力,吴某英随后带着儿子与同村的杨某结为夫妻,杨某当时已与前妻离异,杨某与前妻二人婚内生育有一个女儿杨某梅,二人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

年,杨某与吴某英结婚,因杨某家境较差,而吴某英的家境相对不错,于是在二人结婚后,杨某便搬到了吴某英家中居住,而这时的王某强年仅8岁。由于经济原因,在二人结婚后,王某强的成长生活所需中的一部分由他的姑父和奶奶等人支付,杨某为其提供的抚养有限,父子之间感情不深,且杨某和吴某英婚后又先后生育有两个孩子。

年7月21日,王某强已经成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而这时他便与父母分家居住,并留有《暂时分居书》。在分居后王某强对其母亲吴某英履行了赡养的义务,而对其继父却不愿履行赡养的责任,年,王某强的母亲吴某芳去世。

多年后,杨某对自己的财产也做出了处分,在将部分财产分配给杨某与吴某英婚后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后,也将房产中的3间、竹园的一半以及在分给其他几个孩子后剩余的所有树木都交给了王某强,也就是说王某强已经分得了其继父的部分财产。

但到了杨某晚年,失去了劳动能力后,想要让三个孩子(除其与前妻所生女儿)履行赡养责任时却遇到了困难。在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年5月26日,杨某无奈向法院寻求司法帮助,希望三名子女向其每月支付元的赡养费,房屋的修理费、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由三名子女承担。在法院审理后,三人中除王某强外均无异议,表示同意赡养,那么王某强为什么不愿赡养杨某?

一方面,此时的王某强已经六十余岁,身体条件也不是很好,经济能力有限,且父子二人关系并不深厚,不想承担赡养的责任。而且,在庭审中他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继父每月有固定的慰问金60元、农保元以及土地流转金等收入。且主张二人之间并不具备抚养关系,杨某在抚养王某强的时候,他在生父家属的照顾下已经17周岁。

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某与王某强共同生活多年,虽然因经济问题未提供足够的照拂,但抚养关系的确认并不只是在经济上,还有共同生活的感情中。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与王某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王某强需要对杨某进行赡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法院要求三名子女每月向杨某支付生活费元,杨某的生活,由三人以及杨某与前妻所生育女儿杨宝梅四人共同承担,通过轮流制进行照顾,医疗费用等由四人均分。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不仅要抚养孩子健康长大,在情感上也应该给予陪伴,让孩子在温馨的家庭中长大成人,这样,在父母年迈后孩子们也会主动地履行赡养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因一些特殊原因,杨某与吴某芳重建了一个家庭,而王某强与杨某之间的继子与继父的关系在这个家庭中也就显得比较尴尬,尤其是王某强生父的家庭对其多有照拂,这也让父子之间的感情并不深厚。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父母再婚,是否会影响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便表明,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说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使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子女尚未成年,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抚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与责任,而当继父母年老之后,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后,继子女应当向继父母履行赡养的责任。

而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一定在一起生活,继子女依旧受到生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继父母在其未成年时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尤其是在一些家庭中,当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后,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身份关系,并不具备实质的抚养关系。

而另一种则是在家庭重组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然不与其共同生活,但对方承担了部分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彼此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确定未建立起任何形式的抚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母年老后也就无需承担赡养责任,若本人自愿承担,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

而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当继父母年迈之后,继子女就应当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当继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应该支付赡养费。若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承担赡养费,继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要求其履行该义务。

在本案中,杨某与吴某英再婚时,王某强年仅8岁,且一家人居住在王某强生父生前的房屋内,彼此在一起共同生活。虽然在经济情况上,杨某并不具备优势,但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承担了部分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情感上也有所付出,两者之间构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王某强也就应该在杨某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后承担赡养的义务。

养老尽孝是自古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俗话说“你养我长大,我伴你到老”,即使是继父母,只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在成年后,也应当对继父母聊表孝心,共建和谐社会。

(《民法典规定:父母再婚,继子女是否有赡养责任?》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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