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私有财产深入人心,女性经济地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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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讲究同居共财,个人没有财产权,族内财产共有共享。子孙擅自动用财产或者另立门户是于法所不容的,《宋刑统》中对“卑幼私用财”和“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分别科处了严厉的刑法。但是随着宋朝社会的大变化,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渴望逐渐提高,同居共财观念越来越动摇,在民间逐渐出现了“同居异财”的现象。

尽管法律严厉禁止,但是仍不可阻止该趋势的发展。南宋时期,“同居异财”现象更为严重,尊父母在而直接“别籍异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以福建和四川地区为甚。从北宋到南宋,财产私有观念越发深入人心。

对于小家庭来说,父母对于财产有了更大的支配权,在无子时将财产留给有血缘关系的女儿往往比留给族内其他人更受父母的青睐。财产私有观念间接提高了了女儿在与命继子争产时的砝码,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

宋朝时一改以前各朝对于商业的压迫态度,鼓励商业发展,并且商人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商业不再是最末流的产业,而成了南宋时期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商业税一度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商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手工业的发展,与现在的工业生产模式不同,宋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商品主要来源于各式各样的家庭作坊。

当然,也有一部分来自于专业的作坊,这就给予了女性走出家庭的机会。女性的活动范围不再只局限于侍奉公婆、抚养子女,也可以自己织布售卖或者到专业的纺织作坊做工。女性的劳动不再局限于家庭,而是有了社会劳动的属性。

这一改变打破了“女不言外事”的桎梏,女性有了独立的财产来源,该部分财产甚至成为了家庭唯一或主要的财产来源。除此之外,奴婢等“贱民”的地位提高,不同于之前的人身依附关系,宋朝时明确规定奴仆与主家之间是较为平等的雇佣关系,主家不能随意打骂伤害,且要签订相应的契约并付给报酬,这就使得许多贫穷之家的女性乐于去贵族之家谋生。

宋朝时,有的平民之家甚至会专门培养女儿女红或者厨艺方面的技能,就是为了方便到富贵人家做工以换取钱财。无论是参与商品交换还是做工,这两种方式无疑都扩大了女性的经济来源,改变了以往只依靠父兄生活的局面,家庭财产中也有了女性贡献的一份子。

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社会开始肯定女性对于家庭的贡献,女性话语权提升,社会地位也有所提闻。

此外,宋朝时,印刷术的发明使得书籍的价格猛降,知识传播的成本降低,再加上学院教育的兴盛以及对科举制的推崇,使得宋朝的士人阶层不断壮大。许多士大夫十分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当时的女子虽然达不到与男子同等的教育条件,但是也能有读书识字的机会。司马光《家范》中曾言:“古之贤女无不好学,左图右史,以自警戒。”

可见当时对于女子学习并不反对,甚至有才学能够教导子女的女性还会受到社会的赞美。当时女性学习的主要书目为《女戒》、《孝经》等,也会学习《论语》、《诗经》、《礼记》等书。一般到此,女性的学习就被停止了,有的富贵之家的女儿还能继续学习,并且达到较高的成就。

例如李清照、朱淑真、唐婉等都有诗作传世,尤其是李清照,更是为宋代女词人之最。通过学习和阅读,女性能够对所处的环境有所认知和反思,再加上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意识也有所苏醒。

北宋灭亡以后,宋廷南迁,南方的社会习惯与北方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招赘婿就是当时四川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富商之家还是平民百姓,或出于延续“香火”或出于开拓土地的需要,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往往选择招赘婿来延续家庭。

许多无田的男性也乐于入赘到女方家中,换取一片栖身之地,女性在财产继承的场合话语权也有所提高。同时,娶妻不问门第,只看重资财的风气也逐渐流行,嫁妆的多少往往能决定归宿的好坏,没有嫁妆的女子一般很难出嫁。民间“厚嫁”之风盛行,女性的嫁妆数额甚至逐渐超过男性兄弟的聘财。

例如,范仲淹曾叮嘱后人要为嫁女留出30贯钱,而当时男子的聘财仅为20贯。父母往往也会留有遗嘱叮嘱要预留出相应的钱财给女儿作嫁妆,甚至在女儿一出生时就开始预备嫁妆,陪嫁土地的更是不在少数。

二、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

婚姻状态影响女性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是否已经出嫁是衡量女性有无财产继承权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其与娘家父母的血缘关系。在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这一点体现的还不是太明显,因为女性最终能从娘家获得的财产是差不多的,都是一份嫁妆。

归宗女可能会获得两份;但在没有合法男性继承人时,婚姻状态对于女性的继承份额影响就非常大了。古代女子出嫁就是从娘家转向夫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嫁女与娘家的亲系也就此减弱一等,该出嫁女与夫家的亲属关系变得紧密,与娘家的关系变得疏远。

而且,在古代社会,出嫁女不能轻易回娘家,否则便会受到责难,其跟娘家的关系更多地像亲戚关系,而不是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女子在出嫁后是没有插手娘家事务的权力的,出嫁女如果与娘家兄弟争财产,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诘责,也是于法所不容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出嫁女从血缘上讲还是本家父母的女儿,但是己经不会与父母有太多的联系了。

古代是以男性的居住地为婚后居住地的,所以女子出嫁其实是加入男方整个大家族的一个过程,女儿一旦出嫁,更被人所认同的身份是婆家媳而非娘家女,所以出嫁女所能继承的娘家财产是最少的。

归宗女虽然有过一次出嫁的经历,但是目前属于无婚姻状态且已经回到娘家,自然比出嫁女与娘家的联系更为紧密。娘家如果是户绝的情况,归宗女更有可能招赘婿将娘家的家庭延续下去,所以归宗女的继承权要大于出嫁女。

在室女属于未嫁的女儿,无论是从联系还是从支撑门楣上都比出嫁女和归宗女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说这三者之中,在室女的继承份额最高,其次是归宗女,最少的就是出嫁女。

女性的继承份额一直处于变化和调整之中。从北宋到南宋,在对于娘家财产的继承上,三类女性群体的继承份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各群体的继承份额基本保持一致;但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份额有很明显的不同。

首先是在室女。从宋初的“余财并与女”即可以获得户绝家庭的全部财产,到与归宗女均分户绝家庭的财产,此时在室女的继承份额是有所减小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赘婿财产继承权的认可。宋朝初期对于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并未做规定,且当时对于入赘现象并不支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入赘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情况,赘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得到了明文规定。仁宗时期,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情况的赘婿可以继承二分之一乃至全部的户绝家庭的财产。这一规定其实也体现了对于在室女权利的保护,毕竟赘婿是因与在室女缔结婚姻而进入该家庭的,赘婿权利的扩大其实也是在室女权利的扩大。

其次是出嫁女。出嫁女的财产继承份额比较稳定,一直是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一。北宋时,出嫁女被加入到继承户绝财产的行列中,此后出嫁女的继承份额基本一直稳定在三分之一左右,即使在招赘婿和立养子的情况下出嫁女的继承份额也没有明显变化。

最后是归宗女。归宗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变化比较大,从北宋到南宋,归宗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份额呈现一种先增加后减少的状态。在有男性继承人的场合,归宗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先是一种规定不详或者没有的状态,其后提高到了与未出嫁的姑姊妹相同的状态,可以获得一份嫁资。

在户绝家庭,宋初时规定“余财并与女”被认为是将户绝财产全给在室女,此时归宗女并无权继承,后来提高到了“并同在室女例”。到了南宋后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缩小为了在室女的一半。虽然这三个女性群体的继承份额在不断变化着,但仍旧保持着在室女多于归宗女,归宗女多于出嫁女的状态。

不同于唐代只是笼统地规定“余财并与女”,宋代对于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规定非常细致,继承主体也有所扩大。从北宋到南宋,从《宋刑统》到南宋时的各项编敕,女性继承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宋刑统》首先将出嫁女和归宗女纳入到了继承主体,规定在户绝之家只有出嫁女儿的情况下,出嫁女可以继承娘家三分之一的财产;归宗女不仅被赋予了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并且继承份额一度增加到了与在室女相同的程度。归宗女和在室女的份额相同。

然后又规定在仅有出嫁姑姊妹侄的情况下,该类出嫁女性群体也可以获得户绝家庭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主体的这一扩大,表明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女性血亲的亲缘优势开始逐渐体现。虽然在中国家族法的禁锢下,女性不被认为是名正言顺的继承人,但在户绝家庭中,人们情感上往往会更加偏向血缘亲情而不是宗族礼法。

总结

除了女儿的继承份额有所扩大外,寡妻与寡妾这一特殊群体也被纳入到了继承行列中来。前述已经提到,寡妻对于亡夫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这点比较容易理解。

因为夫妻一体,虽然妻子的地位要低于丈夫,但是当丈夫死亡后,寡妻自然而然就成了支撑这个小家庭的最佳人选,除非寡妻改嫁,否则她是有权利代幼子管理财产或者代位继承亡夫的遗产的。比较特殊的是寡妾继承权利的确认,给予这一群体一定的权利,有助于寡妾将门户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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